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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等关键环节,专家为矿法修订建言

锤子财富2024-01-14 12:19:13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国家将全方位夯实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完善制度设计。2023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连日来,多方专家和学术组织纷纷开展修订草案的讨论,充分表达意见。

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奠定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石。1996年、2009年,《矿产资源法》修改过部分条款。

2023年12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对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遵循以下总体思路: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据修订草案,将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与调整。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成员和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矿产资源法修订应“抓大放小、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当前,国家对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是一盘大棋”。

曹旭升表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做到有矿心不慌。实现矿产资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勘查和开发两大市场持久安全,矿产资源才能持久安全。

在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日前联合举办的《矿产资源法》修改专家研讨会上,矿政管理专家、自然资源部咨询中心研究员李裕伟认为,现有矿业税费综合水平过高,应当梳理矿业税费制度,论证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补偿费(已并入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不能重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他认为,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导致空白地封锁,矿业权出让与找矿突破之间产生矛盾,建议保留矿业权取得申请在先方式,建议保障空白矿产地供应。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李显冬表示,矿业立法的目的是吸引社会投资,勘探先行,开发矿业,节省国家财政投入。在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上,协商授予和申请在先方式可折中,建议由国务院明确战略性、紧缺性、短缺性资源来确定申请在先的矿种。非竞争性矿业权出让一定要严格公开听证等公平、公开、公正程序。

“矿产资源是工业粮食,应属第一产业。”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副总工程师王保良认为,应当通过申请在先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风险勘查;矿业税费的征收应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的保障不能仅强调安全,还要考虑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造假行为已经入刑,矿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应当统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摄影/章轲

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在会上表示,当前矿业经济背景总体处于紧缩和不宽松状态,如生态修复、矿业用地、环保、安全生产趋严,矿权投放少,矿权总量减少等。但矿产消费和产量均是增长的,供需明显失衡现象短期内不会出现。应鼓励新能源矿产、新材料矿产等勘查开发,在矿权设置、矿业用地等方面给予倾斜。

“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资源税中是否包含国家权益需要明确。”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张应红认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书记兼副局长任辉表示,应重视下一步需要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与《矿产资源法》的协调互补。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与保护的关系。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凤新表示,矿法属于矿产资源类法律的上位法,法律规范原则性要更强,具体操作性规范应该由配套法规或规章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相结合,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目前各方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有争议、尚不成熟,不建议入法。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写者和评审者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在矿法中有所规制。

近年来,“合法采矿,违法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鞠建华对此表示,矿业用地的问题应解决,不宜存在死角和后患,要有临时用地、征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另外,矿产开发与生态安全不是对立的,重要的是准确把握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规律,客观科学地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自然恢复和工程治理。还应高度重视共伴生矿产、固废的综合利用问题,各项规定和政策导向要有利于综合利用,使得矿业权人合法合规开采利用矿产,有效消减各类固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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