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命运待定”,专家疾呼避免“因噎废食”
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裁判文书网运行十年之后,仅对法院系统人士开放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按计划将于明年正式上线。这是否意味着前者将减少更新,甚至淡出历史,目前尚无官方说法。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一份“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 2024 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
“这个文件是真的,已经内部传达了。”一名中部地区省高院法官18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与此同时,记者近期从多名法律实务界人士处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多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书已不再上网,一些之前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等也被“下架”。一名北方基层法院法官对记者表示:“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都暂停了。”
“目前大幅度缩减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何海波11月底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讨会举办的一场圆桌论坛上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行政法学者黄启辉19日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搭建并对内开放的同时,亟需对面向普通公众的裁判文书网予以制度性保障和技术优化。
“内网存在时间早于裁判文书网”
根据通知,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具体要求,是优化裁判文书管理、有效支持类案检索、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举措,是一体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上传需统一格式,如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当对照调整。上传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以来全国法院终版裁判文书上传汇聚工作。二是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1年2022年全国法院终版裁判文书上传汇聚工作。
“与刚满十岁的裁判文书网相比,法院内网裁判文书检索平台早已有之,甚至有些法院运用智慧审判系统。”黄启辉说。
尽管如此,一直以来,不同地区法院间/内查阅权限规则不同、省际间内网不尽联通、上传文书标准格式存在差异、上传时效要求和其他监管标准不一等,制约内网效用充分发挥。
前述北方基层法院法官提到,在目前该法院的内网中,法院法官有权限查阅本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其他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无法调取。
一名长三角某省高院的法官对记者表示,省高院的办公系统里可以查到全省的裁判文书,但检索权限不尽相同。“以前是省院所有人都可以看,现在考虑案件保密和廉洁等因素,权限都在部门副职以上。一般是庭长副庭长以上级别可以查看全省所有案件。”
前述中部地区省高院法官还提到,目前,省际间裁判文书并没有相联通。他认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是最高法要求搭建的,可以打通此前省份之间的裁判文书不互通、格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而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那么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尚未开通的当下,如果一地法官希望获取其他省份的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可能通过哪些渠道?黄启辉说,相较于面向普通大众的裁判文书网,法院系统人员更可能运用法信网进行“类案检索”与“同案智推”等。
“法信”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集团建设运营的国家级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融合平台,以30分钟一次的频率,每天即时更新全国法院系统内外网国内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上万篇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和案例。
2017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曾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法信”系统、智慧法院,自动提供各地类似案件裁判结果,既让法官运用好以往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问题,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023年12月14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710,000元的金额,通过“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法信平台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期一年,采购内容涵盖裁判文书知识资源服务。
此外,亦有法律实务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地方法院也会采购其他第三方数据库平台,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审理案件越多,采购数据库的迫切性和采购能力也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上线之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会有较大受益。
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明显减少
“很长一段时间,‘裁判文书网上网’都是地方法院的考核指标。”一名律师近日告诉记者。但该名律师也表示,近年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明显减少。
黄启辉也提出了这方面的担忧:在“裁判文书上网”不再作为地方法院的考核指标后,各级法院主动上报的裁判文书数量已显著减少。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建立起来之后,法官有更明确的压力和动力将裁判文书上传至内网上。而面向普通公众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数据池可能会进一步干涸,这将有损司法公开,妨碍司法监督,甚至可能导致审判权滥用失范。
回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历史,2013年-2018年,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在此之后,尤其是近一两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渐减少,有的裁判文书在上网后,又被撤下。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该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予以公布。2013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调解结案等四种情况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及时公布。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必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在前述论坛上提到,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法条确立了公众即使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与文书,“但这一条文缺乏配套制度,而此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际上就给这一条文配套了一种实现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18年11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2017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100亿次;2018年11月,访问量突破200亿次,而且这一数据还在以每秒上千次的速度不断增长。当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均每天上传裁判文书近5万份,单日上传裁判文书最高达37万份,各省日均上传裁判文书1800份,单省单日最高上传裁判文书近16万份。
该篇文章还提到,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网的公开程度,在制度上,最高法要求确保“不公开文书的案件也要公布案号、案由、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不公开理由等基本信息”;在机制上,最高法建立了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文书上网率不高、及时性不强的法院逐一函询督促和问责。
2019年,裁判文书上网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彼时,何海波公开发表了一篇题为《裁判文书上网,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的文章。何海波梳理发现,在2014-2017年间,全国法院总体文书公开结案比由44%上升至63%,但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以我个人比较关注的行政诉讼法案件为例,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逾67万,但上网文书仅854份。” 何海波在前述圆桌论坛上说。
黄启辉也观察到了类似现象。他对记者回忆说,大概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数量出现锐减。“2023年快过完了,这一年行政类案件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几乎没有。”
此外,有的裁判文书在公开后被撤回。傅郁林举例说,在徐州市丰县“铁链女”案件中,社会公众和研究人员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研究、梳理发现,在当地,买卖妇女的行为并不少见,并有人专门做了案例分析和统计学分析。“但法院很快就下架了相关裁判文书,又在随后撤销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多名法律学者近日公开表示,尽管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可能触发“同案不同判”、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但应直面问题和挑战,避免“因噎废食”。审判公开是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也承载着我国法治的目标。
在何海波看来,之所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现在并不受所有人欢迎,是因为现今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利益设计上,并不是所有人均可从中获益。
何海波分析说,站在法官的角度,将裁判文书上传是司法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一些裁判文书中的微小瑕疵可能被公众无限放大,此外,对于哪些文书可以公开,也存在责任不明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官司打赢了还是打输了,都有相当比例不愿意公开;此外,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需要充分维护,但目前对于维护的尺度在哪,边界不明晰,这也会给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不可测的压力。
黄启辉也提到,近年来裁判文书大量不公开不上网的背后,还有一点原因是:对于案情相差不大、甚至相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官间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会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除此之外,裁判文书直接上网公开,一定程度上会对当事人隐私、公司法人商誉、商业秘密等带来损害或者侵权风险。
对于这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何海波认为,大体上可以通过完善规则、改进技术和明确依据等方式加以解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开发一个好的文书校对系统和敏感信息处理系统。这在技术上就可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吴宏耀持类似看法。他在前述论坛上表示,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明确了这一点后,一方面要思考何谓公众期待的公开;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维持这种公开。
吴宏耀说,所谓“公开”,公众的关注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客观上既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困难,也暴露出司法判决说理性较弱的问题。这些都可以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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