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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多方专家企业家献策

锤子财富2023-11-20 11:30:500
多方建议,理顺矿业税费关系,调动探矿、采矿积极性,避免“一刀切”式的关停退出,从法律政策层面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源于矿产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在持续增加。

但同时,我国多个矿种难以实现自给自足,个别矿种对外进口依存度超过90%,12个矿种对外进口依存度超过50%。我国既是全球矿产资源第一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更是全球矿产资源第一消费大国,今后一个时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何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在19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暨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闭门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和企业界人士表示,应加大矿业法治基础研究力度,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合理释放矿业权以保障找矿突破和增储上产。

多方建议,理顺矿业税费关系,调动探矿、采矿积极性,避免“一刀切”式的关停退出,从法律政策层面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矿业企业合规管理,加大矿业法治人才培养投入,联合矿业服务机构为矿业企业提供一体化立体综合的矿业服务,支持矿业企业走出去。

今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被列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关乎矿业行业的长远发展和矿产资源安全。”原地质矿产部副总工程师、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在论坛上表示,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各方对一些原理性、规律性、科学性、可行性、逻辑性的问题提出疑问,“这些问题不解决,修法就失去了前提和方向”。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原司长鞠建华表示,当前,应准确理解把握矿产资源与矿业权的性质及内涵,破解矿业用地难题。

“我国矿产资源禀赋的特点是共伴生矿多、品位低、难选冶。”鞠建华认为,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增列矿种、矿区范围调整等),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同时,客观科学地认识矿山开采、排土场和尾矿库的生态问题和治理效应的滞后性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与矿产勘查开发的相互关系,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11月19日,第三届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现场。摄影/章轲

矿产资源法修法,同时也要顺应“双碳”目标的要求。论坛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曹宇表示,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恰逢修订的历史节点,有必要也必须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曹宇说,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应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的认定,避免“综合利用”嬗变为“非法采矿”。

国际能源署(IEA)报告统计,每辆电动汽车平均需要53.2公斤铜、8.9公斤锂、39.9公斤镍、24.5公斤锰、13.3公斤钴、66.3公斤石墨、0.5公斤稀土。有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战略性矿产进口量在显著增长。发展壮大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必然需要大量铜、铝、锂、锰等矿产资源作支撑。

“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频发,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同时,矿业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对政策供给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依赖较大。”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召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战略性矿产国内勘查投入不足,新增资源量增速放缓。面对国内外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必须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明确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内生产自给的战略底线,做到“手中有矿、心中不慌”。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年7月28日出台的《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明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时表示,适应我国共伴生矿多的资源特点,加快综合勘查开发步伐,除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无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探明的矿产储量申请采矿权。

王广华表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差别化管理政策,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支持生产矿山开展深部和周边“就矿找矿”,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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