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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完善法规建设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民事追责

锤子财富2023-09-17 21:03:591
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既需要刑事方面的高压,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责任追责。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更想看到的是能畅通维权渠道,减低维权成本,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相关人士表示,将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近年来,“最高法”等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全面压实相关主体和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优先和倾斜保护。

完善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民事追责是法规建设中逐步完善的过程。去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同时,此前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予以废止或修正。

这次,上述“最高法”相关人士表示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反映出在这个方面面临着许多新情况,需要解决更多新问题。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较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隐蔽性,操纵手段也层出不穷。

数据表明,2022年全年及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3.5万件,请求赔偿350余亿元,体现出新型案件多、取证难、赔偿难等特点。

今后要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努力确保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追责法规制度建设。

对“首恶”和“关键少数”进行更加严厉的民事追责,这是关键。所谓“首恶”和“关键少数”在一定程度上是指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这是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方面的基础。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对“吹鼓手”“操盘手”赔偿责任的明确。“最高法”相关人士表示,在处理具体的证券欺诈案件时,要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责相当”原则。

中介机构违法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处罚的重点。在中介机构的违法故意、违法收益、违法受到的处罚、违法对投资者的赔偿力度上,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

要进一步畅通利益受损害者的救济渠道,包括全面推行集约化的案件审理模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

投资者维权成本之所以高,是因为存在“三难”,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立案难是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举证难是因为投资者往往缺少专业性知识和系统观察、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执行难则是一旦案件浮出水面相关企业可能已经成为了一个“空壳”。

上述“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举例表示,已经启动了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今年4月,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连续6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和利润。截至目前,通过特别代表人完成了5600名适格自然人投资者甄别工作。

与康美药业一案相比,特别代表人征集委托期间由前案的15天缩短为7天,参加征集比例提高了6倍。从康美药业到泽达易盛,都反映出基于稳妥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无疑会对解决“三难”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既需要刑事方面的高压,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责任追责。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更想看到的是能畅通维权渠道,减低维权成本,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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