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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为新就业形态人群提供更多权益保障

锤子财富2024-02-01 21:52:230
需要加强立规、修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平台企业自律和劳动者权利意识,也需要建立起劳动者维权更加高效便捷渠道。

新就业形态人群不断扩大,对这个群体的权益保护也越发显得重要。

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新就业形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也就很难准确统计出现在这一群体的具体规模。但据2022年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当时,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在内的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相应带来的也会是就业群体的扩大。也就是说,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人群权益的保护是关系到近亿甚至更多劳动者的大事。

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形态就业人群的保护,首先是要立规矩。

早在2021年7月,人社部等8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做出明确要求。

立规还在进行中。2022年7月正式启动了新就业形态群体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一年多来,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此获益。

数据表明,截至2023年9月,全国已有668万名新就业形态人员被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

立规的同时要修法。将来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要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全国统一立法形式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平台企业自律和劳动者权利意识。

新形态就业是基于平台经济发展起来的,这就需要劳动者和平台企业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做到责任、义务、权利等各方面的关系明确。

由于平台的复杂性,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是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对此,有的平台企业也乐意采取模糊化处理措施,甚至规避一些法规法律规定。

去年3月,人社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特别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这就是在逐步堵住平台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漏洞。

作为新型就业劳动者,也要充分增强自己的权利意识。灵活性是新型就业的重要表现,但是再灵活,劳动者也不能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合同签了没有,不知道是为哪家企业服务,不知道社保如何缴纳,或者不愿意缴纳,这都是权益意识不强的表现。

其三是为新型就业群体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权益保障渠道。

上述《通知》中说,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5日。这是要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和办理此类劳动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也是解决效率性问题。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时间是最大的“本钱”,他们经不起“诉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渠道还有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但无论哪种渠道都需要强调时间效率这个要素,这不但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也是鼓励其积极维权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是关系到一个庞大就业群体权益保护的大事情。为此,就需要加强立规、修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平台企业自律和劳动者权利意识,也需要建立起劳动者维权更加高效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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