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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救火队长”二审改判:罪名没变,刑期剧减九年半|追踪

锤子财富2024-01-05 19:15:570
二审认定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樊强的行贿行为造成的证据不充分,量刑畸重

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贵州兴仁地方债“救火队长”樊强案今日进行了二审宣判。

第一财经获悉,1月5日下午三点,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兴义市看守所宣读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去年6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商人樊强因犯行贿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当地,樊强此前一直被视为政府融资化债的得力助手和资深掮客,一些民营企业家通过樊强将资金借给兴仁政府平台公司,或者购买地方非标债。樊强获刑的重要原因,是法院认定其在政府项目中获得了高额居间服务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详见第一财经报道《地方债“救火队长”获刑背后:县域债务危机下的商机与危险》)

樊强不服,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一直被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改判:一审量刑畸重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樊强的行贿行为是否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决定了此案量刑的轻重。

对于上诉人樊强所提“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行贿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与客观实际不符,与上诉人的行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本案关联融资借款利率均不是由樊强或资金方决定,政府支付高额融资服务费这一结果并不是樊强造成的”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案涉融资借款合同的利率或融资服务费率的决定与樊强的行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受贿对象中三人系索贿”“樊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等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对于樊强提出的“对于上诉人的行贿行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和“一审认定上诉人收取的3055.43万元中介费系犯罪所得,并判决予以没收于法无据,请求二审予以纠正”,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樊强得到的3055.43万元系违法所得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原判认定该3055.43 万元系樊强违法所得并予追缴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樊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认定樊强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樊强的行贿行为造成的证据不充分,故量刑畸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根据一审判决,樊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强犯罪所得3055.43 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樊强的手机一部、微型机一台,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和一审判决相比,樊强定罪未变,但刑期大幅减少至2年零6个月,处罚金减少至12万元,3000余万元收入不被认定为犯罪所得。

樊强众多亲友赶到看守所一同见证二审宣判,樊强妻子告诉第一财经,他们对此判决感到十分高兴,“是人生中最高兴的一天”,樊强状态也不错,还和妻儿小声打了招呼。

樊强辩护律师沈亚川对第一财经表示:“我今天中午赶到兴义,参加了二审法院在兴义市看守所的宣判。二审判决采纳了我们两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融资利率不是樊强或资金方决定的,上诉人的行贿行为和国家利益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一审认定的三千多万中介费判决没收于法无据,决定将行贿罪由一审的11年6个月改为1年零2个月,罚金从152万元改为12万元,我们认为是基本公正的。”

揭开地方化债乱象

樊强案揭开了地方政府为化解债务危机,不得不寻找民间资本高息借贷的种种乱象。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兴仁市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樊强帮助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三家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实现融资,并签订居间合同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方式实现融资的高额利息。这些短期融资的日利率高至3‰-5.5‰。樊强的工作包括:为借款本金做个人担保、参与出资、催本付息等;介绍出资方向城投公司放贷并协调银行和公证处;为城投公司借款并租用一家酒店为借款提供抵押。

第一财经获得的樊强自述材料显示,他自称为兴仁市国资平台做了37笔融资业务,总额14.092亿元,其中大部分是受到当地主要领导委托,融资形式包括短期拆借、定向融资、引存放贷、融资租赁和委托贷款,长则两三年,短则2~5天。这些融资的利息高低不等,高至每日3‰~5.5‰,但也有几笔是无息借贷。这37笔业务中除涉案的10笔高息融资外,其余借款部分清偿完毕;部分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部分存在拖欠本息情况。

政府官员找到这些居间方借款,往往意味着当地债务面临严重压力,且已经穷尽了常规融资手段。相关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透露,有时政府官员的一个电话打来,上亿资金几个小时内就要到位。这时后端会咨询资金方(比如发达省份的民营企业家或游资)的意见,如果资金方同意做这笔生意,居间人就跟进执行。

拆借流程一般是国有平台公司的分管市领导和居间方约定好借款金额、时间和利息,居间方派人到现场由政府出会议纪要。政府的领导签无限连带担保或者由财政担保,签字过程还要拍照留存。

在此背景下,樊强案引发社会巨大关注和讨论:如果是在地方政府主动求助的情况下,樊强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是否应认定为“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从终审判决来看,二审没有认可“居间服务费”与“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强关联。

樊强案揭示了地方举债的疯狂与无奈,外界也透过该案这一道细小的裂缝看到了地方债中存在的贪腐问题。事实上,已有多起官员落马与地方债相关。以贵州省为例,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的信息,在该省2023年的多位落马官员中,至少有两位涉及地方债问题,包括“肆意违规举债融资,造成重大债务风险”及“损害群众利益,盲目举债上项目”等。

樊强案之外,各地也在推进化债工作。

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23年7月,中央要求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此后在财政部推动下,2023年10月份以来,29个地区发行总额约1.39万亿元的特殊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存量政府债务。这也被认为用于置换隐性债务,实现展期降息,缓释风险。其中贵州总计发行特殊债2149亿元,在发行特殊债省市中位居首位,远超第二名天津(1286亿元)。

对于兴仁的情况,沈亚川律师说,“在祝福樊强的同时,也希望兴仁地方债问题能尽快找到妥善处置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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