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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弘扬企业家精神,是一场权利的拓展过程

锤子财富2024-01-02 21:21:340
《公司法》如同一个护花使者,守护着企业家精神的花枝招展,资本是肥料,企业家精神是价值创造的核心,用法治限定权力,并拓宽权利的合法施展空间,众芳将得以所托。

弘扬企业家精神,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比现行法增加48条,突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

在新《公司法》的诸多变化中,备受关注的是注册资本制度、失权决议程序及异议程序等的完善和调整。如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等,这些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

自2013年《公司法》全面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该制度已全面施行近十年,有效拓宽了商事活动空间,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缓解企业注册资本大量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问题,企业活力有效释放,助推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不过,由于相应配套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出现部分投资者通过拉长缴资期、天价认缴等“合法欺诈”现象,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社会诚信。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如同一种认缴期权模式,既尊重和保障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延续性,又通过设定实缴年限,抬高了天价认缴现象的违法成本,从而既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又从法律层面提高了对投资者诚信的识辨能力等。

新《公司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立法的目的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鉴于企业家精神本质上是企业家对经济社会的警觉性和行动力,其生存发展的土壤需以开放和自由浇灌作为基色,这就引发一个必须厘清的议题,即如何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更好地营造自由开放的经营环境。

基于冲突的战略视角,《公司法》作为私法范畴,需进一步实操化股东认缴和实缴信息公示制度,催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等。这些配套制度旨在为市场经营主体营造同频共振的合法情景,让其在价值信念上认同新《公司法》的立法信念,这是降低依法治国成本的关键。同时,完善这些制度,将会强化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沟通机制、信息识别能力和动态决策能力等,降低其守法成本。

因此,新《公司法》的本质内涵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权力进行合法限定,以更好地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自由舒展,让企业家能够聚神会力,发挥其独特的警觉性。可见,对权力的规范约束越具体,权利自由表达的空间就越广阔,越有助于企业家精神迸发。

同时,资本约束只是护卫社会诚信的一部分。注册资本大小和认缴期限等,主要显示的是企业的即时偿付和变现能力,对投资者和其他商事主体而言,最终在市场拼的是自身认知和判断能力。随着技术发展和分工的日益专业化、精细化,轻资产化正在成为商事主体的标配,注册资本对商事责任的约束力将没过往那么强。

为此,要有效护航企业家精神,在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的同时,最需强化商事信息的披露制度、沟通制度等,以提高各大市场经营主体对其合作伙伴或潜在合作伙伴的识辨能力,为市场的自律自治提供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维权、护权能力。

作为私权范畴,新《公司法》要真正有效激活企业家精神,根本上要不断提高权利在市场的生存发展空间,用更完备的合法权益捍卫工具箱,提高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变迁的敏感适应能力和警觉性。

赖有护花幡,众芳得所托。《公司法》如同一个护花使者,守护着企业家精神的花枝招展,资本是肥料,企业家精神是价值创造的核心,用法治限定权力,并拓宽权利的合法施展空间,众芳将得以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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