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门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在修订
试点启动两年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优化。
9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其中包括,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为“南向通”“北向通”个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相关服务;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等多项优化举措。
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在修订过程中,后续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外发布,届时投资者即可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开展投资。
扩大两地跨境投资空间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和港澳投资者,可以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市场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跨境理财通”开辟了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新渠道,对于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可支持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有利于更好满足大湾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五方面优化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已启动两年,总体运行平稳。在市场专家看来,进一步优化试点安排可以更好满足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2021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正式启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截至2023年8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共有66家银行、5.9万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试点启动两年来总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优化的条件。”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为更好发挥“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作用,经广泛调研、评估论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形成了试点优化举措。
具体包括: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二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为“南向通”“北向通”个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相关服务。三是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四是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可以开展的跨境宣传销售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该位监管人士指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的推出有助于不断提升试点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满足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对跨境资金流动影响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能否有效管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决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的关键。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具体而言,一是,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后,“南向通”“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均保持原有上限不变,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目前“南向通”“北向通”额度实际使用率还比较低,市场较为理性。
二是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后,须遵守跨境资金闭环管理要求,跨境资金通过账户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适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限定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三是从已有试点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普遍青睐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行为和决策相对稳健成熟。
此外,内地及港澳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前期签署的“跨境理财通”监管合作备忘录要求,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在依据各自职责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可较好应对政策调整相关业务风险。
该监管人士提及,“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在修订过程中,后续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外发布,届时投资者即可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开展投资。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获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正指导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修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也在相应修订其实施细则,后续将在履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将积极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和技术准备,推动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尽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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