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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新规出台!建立独董资格认定制度,明确履职重点在监督制衡

锤子财富2023-08-04 17:53:300
此次新规出台,正是为长久以来存在的独董定位不清晰、权责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系统性解决办法。

独立董事制度22年来首次重大系统性改革正式落地。

8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4日正式施行。

此前康美药业案涉及的独董追责及赔偿,曾引发市场关于独董制度的大讨论,业界也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此次新规出台,正是为长久以来存在的独董定位不清晰、权责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系统性解决办法。

本轮改革将建立起独董资格认定制度,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查,加强独立董事的任职管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建立信息库,为独董候选人提供补充来源。

《办法》对独董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具体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而其中第二项是其履职重点,也是市场参与者最关心的内容之一。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证监会在就《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6条意见建议,其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对“潜在重大冲突事项”的范围予以明确,对此最新规则已经修改,并列明乐非常具体的9大类事项。

建立资格认定制度,交易所进行审慎把关

独立董事制度对资本市场至关重要,但是牵涉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进行系统性改革以及激发市场约束效果并不容易。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董。独董制度运行二十多年后,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本轮独董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此次改革,是独董制度二十多年来的首次重大系统性改革。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

其中,在选任环节,《办法》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比如,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公司独董。

而“主要社会关系”也有明确定义,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董要“独”,如何选聘和解聘是两个关键节点。

此次改革提出,要建立独董资格认定制度,由交易所进行审慎把关。具体来说,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需要对独董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能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市公司若要解聘独董,也面临一定约束。首先,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董事,需要主动停职并辞职,不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可以按规定解聘。

但是,上市公司也不能随意解聘。解聘独董需要进行明确的信息披露,以防止上市公司不当解聘独董,影响独董独立履职。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对独立董事进行资格认定。而且,由于独立性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每一次聘任都要进行资格审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负责搭建信息库,来作为独董候选人资源的重要补充。履职评价也将由协会负责,至于如何建立正向激励、负面清单等机制,将在之后研究推进。

此外,《办法》还为独董履职安排了制度性保障。比如,要求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同时,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明确履职重点,细化“重大利益冲突”

《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三项职责,而监督制衡是其中重点。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

同时,新规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其中也明确,独董的履职重点是“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初,该项内容就备受市场关注。在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也收到了相关意见建议,证监会研究后予以采纳。

最新的《办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对“潜在重大冲突事项”的范围更加明确,列明了非常具体的9大类事项,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包括,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兼职不超过3家,给与1年过渡期

独董制度改革牵扯面广,不仅涉及5000多家上市公司,也关系到上万名独立董事。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自4月新规征求意见以来,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现象与往年相当,集中离职问题并没有格外突出。当前在职独董总数超过1万人,大部分兼职在3家以内。

另据记者了解,针对独董兼职家数,在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从5家降为3家过严,建议放宽,但也有意见提出建议收紧至2家。而证监会调研中有独董反映,兼职超过3家降很难保证时间和精力。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22年底,近8成独董兼职家数在3家或以下。

根据安排,《办法》自9月4日正式施行,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办法》不一致的,需要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证监会8月4日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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