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信部印发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办法》中所称的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验方式。
二、为什么要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2018年10月,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优化管理流程,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经过近年来的研究和实践,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的条件逐步成熟。开展产品自我检验,进一步优化《公告》管理措施,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利用行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资源,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缩短产品准入周期、降低产品准入成本,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23年12月以来,工信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专项研究,多次赴重点汽车企业(集团)开展调研,组织重点汽车企业(集团)和主要检验检测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7月,我们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研究完善。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形成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申请和检验、监督管理、附则以及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三条。明确了自我检验的目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共十条。明确企业(集团)开展自我检验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用于自我检验的实验室要求,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要求。明确企业(集团)可根据自有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申请自我检验项目,在通过工信部组织的审查后,予以公布。规定企业(集团)要按照相关准入技术要求和公布的项目范围开展自我检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上传的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六条。要求企业(集团)加强自有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自我检验质量,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与自我检验工作质量相关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明确工信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依法依规处理,停止自我检验,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则。规定《办法》实施时间,并明确工信部对自我检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行调整。
五、企业开展自我检验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有四个。一是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二是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三是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是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第一、二、三条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信部另行制定。
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六、企业如何申请自我检验?
满足自我检验相关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系统”中向工信部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企业提交自我检验申请后,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工信部向社会公布并为其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信部报告,工信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七、企业自我检验的产品如何进行申报?
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在申报相关产品时,可自行开展相关项目的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在系统中上传检验报告。其他项目仍由企业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整车检验检测机构归集汇总所有报告,进行项目确认、视同判定、上传检验项目统计表。企业提交产品准入后,工信部按照《公告》管理规定,经公示并通过技术审查后,予以发布。
八、如何开展自我检验的监督管理?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保证检验能力满足自我检验要求,不能满足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信部报告。企业应按要求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理,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置,评估与自我检验工作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信部报告。
二是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信部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信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九、如何考虑目前适用于自我检验的产品类别和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并未降低产品检验标准,所有产品仍需按照《公告》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目前,工信部选择乘用车产品“小切口”试行自我检验,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满足条件的重点乘用车企业(集团),一般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质量保障能力、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具备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的基础,相关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也较高。二是重点乘用车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较规范,自有实验室能力基本能覆盖乘用车产品准入的主要检验项目,试行范围暂考虑乘用车产品。三是选取一般安全检验项目先行先试,建立起产品自我检验的制度框架,督促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提升能力,重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于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等项目,仍需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后续,工信部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和项目范围进行调整,有效把控风险。
十、如何推动《办法》落实?
下一步,围绕《办法》落实,工信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宣贯。面向重点汽车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行业组织,详细解读和宣贯《办法》内容。二是做好实施。根据《办法》,进一步细化企业申请流程和准入管理流程,并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设计能力、质量保障能力、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做好产品自我检验实施工作。三是适时调整。目前自我检验选取乘用车产品一般安全检验项目先行先试,后续将根据实施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和项目范围适时调整,进一步优化管理举措,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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