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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要法治领航护航︱法经兵言

锤子财富2024-03-11 21:03:220
数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共享,激发平台企业形成新的经营模式与商业样态,为立体多元、耦合共生的数智生态系统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学信息技术加速迭代,数字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3年)》,2022年全球51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为46.1%,同比名义增长7.4%。全球互联网科技公司业绩提升显著,苹果、微软、谷歌(Alphabet)、亚马逊、英伟达等公司在2023年以来股价分别提升超过50%,市值均超过万亿美元。数字经济领域前沿技术迎来颠覆式创新,2022年11月,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ChatGPT发布;2024年2月,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发布。伴随数字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和智能技术正持续发挥对于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作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间的深度融合正在逐渐实现,打破传统产业间的界限与阻隔,优化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促进生产力水平实现质的跃迁。

新兴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及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正推动数字经济向更深层次的数智经济转型。数智经济以海量数据与精准算法为基础,通过数智技术赋能传统产业中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客户服务、资源分配等环节,推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深度改造,赋能经济民生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数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共享,激发平台企业形成新的经营模式与商业样态,为立体多元、耦合共生的数智生态系统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法治领航

相较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往往将数据用于优化自身商业模式,提高服务效率,数智经济更侧重通过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结合,推动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间的深度融合,打破互联网数字产业与传统工业、农业、服务业之间的障碍与壁垒,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环节上的堵点。平台企业将凭借数字化、智能化的服务不断革新自身商业模式,最终形成产业有机协同、要素流通畅通、信息开放共享的包容开放的生态环境。可以说,数智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包括数字化的技术和应用,还涉及智能化的服务和产品,数智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结合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打通“数据孤岛”,实现经济形态的智能化、场景化。简言之,数智经济核心是通过对数据要素的持续开发利用,加之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赋能,持续创造经济价值。

我国十分重视通过健全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保障数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确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收益分配及数据治理四个方面对数据基础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规范。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签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后续监管明确了思路和方向,体现了我国对支持和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与重视程度。在机构设置上,国家数据局的设立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彰显了我国对数据治理和利用的高度重视。

202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要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及的从“发展数字经济”到“广泛应用数智技术”,体现了我国正在从数字经济向数智经济进阶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能够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新发展格局,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无独有偶,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加紧推动相关立法与政策的颁布与实行:2024年2月,欧盟理事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票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将成为全球首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面监管法规;此外,欧盟委员会方面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已于当地时间2月17日正式生效,旨在使在线环境更安全、更公平和更透明。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更新《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提出开发能力更强、更可靠的机器人。日本修订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定义,医疗、学术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整合。在发展中国家,印度发布《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对于个人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数据合规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数智经济已成为全球产业发展与变革的关键动力与重要引擎,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均注重通过优化政策布局、健全规则体系的方式,为数智技术的研发应用、数智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明确、更为清晰的规则指引,营造健康持续的发展环境。

法治护航

数智经济既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助力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顺应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数智经济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和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作为重要推动力。在实践中,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数据的收集、储存、传输、使用、挖掘、分享等提供了技术支持,加快了市场的数字数据化和数字数据的市场化进程。但鉴于数智经济处于新生事物阶段,还有诸多看不清、道不明之处,对其发展需要给予更多的耐心,也更需要法治为其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1.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要素的有序流通。

其一,应通过各类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除各种隐性成本、制度壁垒,避免数据、技术成为科技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鼓励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厚植数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制度土壤,增强数智经济的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

其二,应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将数据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与智能驾驶、智慧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智慧金融等新兴业态有机融合,实现决策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帮助企业精准识别用户需求,提高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匹配精度。为此,需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多种工具促进数据要素的开放共享,规范数据商业利用行为,避免数据垄断,打破“数据孤岛”,构建科学合理的要素流通体系。

2.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充分发挥法治体系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助推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

数智经济需要结合算法、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才可进一步拓宽应用场景。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面临关键技术“卡脖子”的难题,迫切需要通过政策与法律为实现技术突破发展提供支撑与依托。

这就要求法律起到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其一,法律应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对技术研发产出的成果进行保护,实现激励科研主体创新研发的效果和目的。

其二,法律应落实“科技向善”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科技创新要遵循正确的科技伦理观,避免运用科学技术实行算法歧视、算法霸凌等行为,侵害消费者隐私,损害劳动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

其三,法律为技术的创新研发预留充分的空间。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科技创新难免会产生处于法律空白的技术手段或商业模式,较难确定此类技术手段是否违法,此时可适当为科技创新设置一定“缓冲期”,在统筹考量多方主体利益后再对违法性的判断作出结论。对于直播带货、灵活用工、互联网金融等新样态,应以个案分析为基本原则,平衡好消费者、企业、平台等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做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识别。

其四,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充分体现“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充分考量经营者行为对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的作用与影响。

3.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有效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依法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

其一,安全是数智经济发展的底线。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数据领域基础法律制度,保障数智经济行稳致远。尤其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用户个人隐私的核心数据、重要数据要重点关注、重点治理,以科学保护促进数据的高效利用。

其二,由于部分初创企业在进行创新研发时具有技术优势而缺乏资金支持,应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对此类企业给予一定优惠。

其三,提高对我国科技企业国际竞争的保障力度,从合规指引、人才培训等角度对科技企业提供有力支撑,支持科技企业在世界舞台发出“中国声音”。

其四,提高法治设计及运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将人工智能等技术合理正确地运用到司法、执法等环节中,创新法治运行方式,提高司法、执法效能,高效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综上,数智经济创新发展,与科技的法治化和法治的科技化提供的有力支撑密切相关。科技的法治化要求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聚焦于尊重科技发展规律,为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规范有序、激励有度、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法治的科技化要求不断升级法治的科技含量,铸造法治的科技品性。基于此,法律必须对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将数智经济纳入法治框架之中,探索构建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中谋求数智经济的创新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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