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535

专家谈数字金融税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产品应纳入征税范围

锤子财富2023-12-29 16:10:550
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

数字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但在数字金融的税制设计与税收治理方面存在诸多挑战。

“比如,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企业之间的所得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这种税负不平等的现象可能会加剧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蔡昌主创的《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3)》(下称《报告》)指出,低税负率虽然可以促进数字金融企业的发展,但会加剧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等。

具体看来,《报告》依据近年来排行前10的银行和5家数字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对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得到传统银行的所得税平均税负率为23.56%,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在合理税负范围内;数字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为10.03%,低于传统银行业的所得税平均税负率。

针对当前数字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蔡昌认为,首先,在数字金融的税制设计上,应将所有提供金融技术、设计金融产品、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归为纳税主体。这些企业虽不直接涉及货币借贷,但其业务深度融入企业运营,具备金融属性。同时,在此类纳税主体的基础上,将数字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功能效用多样性和适用范围全面性的原则进行税目拓展延伸。

其次是优化税率设计,蔡昌分析称,在保证税收公平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数字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合理设置税率水平。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税收优惠或免税条款,以鼓励数字金融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要加强税收征管,推行数字金融互联网税务登记实名制度,要求数字金融纳税人登记并提供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同时,推进数字金融交易的发票电子化,方便税务机关征税和审计。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报告》还提到,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数字金融相关税收征管条款,实现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