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答一财:支付业务新分类方式具有可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
锤子财富2023-12-28 18:35:580阅
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
日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将支付业务从原有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变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
谈及新分类标准的制定依据,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第一财经提问时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监管。
过去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
《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王晟表示,新的分类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已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王晟表示,将在《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
“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他称。
据介绍,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出台,确保《条例》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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