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布: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办法》明确,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资本监管政策问答
一、资本定义
1.本次将杠杆率监管要求和相关计算规则纳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资本办法》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等纳入正文,将杠杆率分母即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作为附件。主要考虑是杠杆率作为风险中性指标,是对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有效补充。此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也是商业银行差异化资本监管制度中档次划分的主要参考指标。
2.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采用门槛扣除法还是对应扣除法?
答:根据《资本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门槛扣除法,在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对应扣除法。
3.根据《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九)的规定,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该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具体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不得与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由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加回;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4.《资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持是否适用同样的处理方法?
答: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或由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虚增资本相互持有的,适用对应扣除法。
二、信用风险
5.对于“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商业银行内部估计值的1.06倍”的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是否依然适用?
答:不再适用。根据《资本办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相应废止。
6.对于部分资产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如何计算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部分的超额损失准备?
答: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充足计提损失准备,内部评级法下的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不包括对证券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不包括证券化资产的预期损失)的部分。商业银行部分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应根据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计算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分割超额损失准备。
7.《资本办法》附件12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特定情况”是指?
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市场风险
8.内部风险转移认定是否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下同时适用?
答:相关认定同时适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9.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后续验证频率是每两年一次吗?
答:商业银行后续验证分为模型验证和全面验证,全面验证包括模型验证和体系验证。对于模型验证,验证频率为至少每年一次。对于全面验证,验证频率为至少每两年一次。
10.国内前中后台估值模型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明确实际损益和假设损益的取值来源,应来自前台、中台、后台损益中的哪一个?
答:考虑到国内不同商业银行的估值实践存在差异,假设损益和实际损益应当来自实际入账所基于的估值系统和模型。
11.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无论交易规模大小,是否所有交易以及合格的有效报价都是有效的“真实价格”观测值?
答:如果交易在正常市场环境和交易流程下完成,具有真实报价,且交易量与银行日常交易规模相比具有合理性,则交易价格可被认定为“真实价格”。
12.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后,由于部分风险因子可能被替换,商业银行应如何统计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的“真实价格”观测值?在计量预期尾部损失时,如部分新基准利率风险因子缺乏压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风险因子替换,旧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后一年内,银行可将以下两项纳入“真实价格”观测值的统计:(1)旧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前,旧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观测值;(2)新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观测值。其中,“停止发布”是指旧基准利率已无报价,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为旧基准利率已不具有代表性。
如新基准利率缺乏压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在计量预期尾部损失时,商业银行可采用新基准利率计算
四、操作风险
13.如果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年度损失或回收,如何正确统计并计量内部损失乘数?
答: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制度和管理流程,收集损失事件相关的每笔损失、回收金额及相关日期信息。在计量内部损失乘数时,使用会计记账日作为损失数据的统计日期,统计近10年内净损失金额超过15万元的损失事件。如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年度损失或回收,应将近10年的损失或回收纳入计量范围,10年前的损失或回收不再纳入计量范围。
14.如果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超额收费是否能被纳入回收金额?
答:当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如超额收费和退款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超额收费可被纳入回收金额。如退款发生在之后的会计年度,应将退款视为操作风险事件损失,超额收费不可纳入回收金额。
15.如何判断多笔损失和回收是单个损失事件还是多个损失事件造成的?
答:由共同触发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在统计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时作为单个损失事件。例如,下列情形应视为单个损失事件造成的损失:(1)一次自然灾害在多个地点和/或一定时间内造成的损失;(2)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引发客户信息泄露,导致多个客户遭受欺诈,商业银行因此承担的赔偿费用及补救费用(如信用卡补发)。
银行应制定书面政策,规定将多笔损失归为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标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独立审查程序,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16.对于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及其并表金融机构可分别按照验收通过的时间适用底线要求?
答: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适用底线要求,自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内部损失乘数分别应不低于0.9、0.8、0.725。若商业银行与其并表金融机构于不同时间通过验收,例如商业银行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三年,其并表金融机构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一年,在计算集团层面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可分别适用0.725、0.9的底线要求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加总,无需统一适用0.9的底线要求。
五、监督检查
17.气候风险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类型进行风险评估,还是可作为其他风险的变量纳入评估?
答:《资本办法》附件20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对自身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洗钱风险、气候相关风险等。若商业银行认为相关风险对自身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简化评估。”银行应加强对气候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结合气候风险对银行自身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评估方式。未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
18.2029年1月1日前,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是否可对集团内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标准的附属机构,分别按第二档、第三档标准进行单独披露。
答:《资本办法》规定,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计量并表资本充足率,在2029年1月1日前可适当简化资本并表处理方式。在集团并表披露时,部分披露表格项目对应第一档商业银行运用复杂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但附属机构按照简化计量方法无法提供相应数据。在此情况下,相关集团并表披露项目可暂时不含附属机构计量结果,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等能够纳入并表披露对应项目的,并表披露时应包含附属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集团附属机构应按档次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单独披露。
19.《资本办法》对于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和可变表格的披露位置是否有不同要求?
答:是的。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应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可变表格既可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也可在同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但须清晰标识引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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