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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完善体制机制,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锤子财富2023-07-18 22:23:201
从国家等层面,需要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为此,本文提出了十三条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民企仍存在信心不足的问题,实业投资积极性不够。2023年1~5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0.1%,是2005以来最低值(不包括新冠疫情期间),低于同期整体投资增速4.1个百分点。不少民营企业表示,政策红利、行业前景不明朗,只能“边走边看”。建筑业、房地产、批发零售业等的市场主体士气相对低迷,对未来行业发展前景表示担忧。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自身发展状况评价最为保守。

当前阶段,中国与全球面临百年之大变局,在此背景下,通过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稳定民营经济的长期预期、提升民营经济投资实业积极性,有助于促进整体投资与稳定经济发展动能、扩大就业、加速技术创新、促进国内安定团结以更好应对外部压力。

当前民营企业活力不足的一些原因

(一)民营企业在投标上受到不公平待遇。

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促进投标公平的法规,但实际操作中,政府招标项目倾向国企,主要原因是领导干部不愿担责,普遍存在“交给国企总比交给民企好,交给国企总不会有问题”的懒政思想。民营企业接到国企的分包项目,被层层克扣利润,导致交付项目质量不高,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等情况。

(二)部分政府对民企滥用“甲方”权威,采购不规范,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部分政府官员在对外招标采购中,对实际承建的民营企业,缺乏基本的尊重,滥用“甲方”权威。民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申诉。从流程上看,民营企业在承接政府项目时,政府作为甲方缺乏规范性,存在指令民营企业立项前先干活。更有甚者,不少政府项目由于规划不合理或预算受限,导致项目无法按时立项,已经付出的民营企业会面临无法收回成本又无处伸张的困境。即便是项目后期立项,但政府内部流程繁杂,拖欠民营企业款项极其普遍,部分企业甚至被拖垮。数据显示,2022年民企平均账款回收天数51.2天,显著高于国企。

(三)部分地区财政收入中,对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罚没收入明显增加,影响了营商环境。

近几年来,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地方财政收入下降、支出压力增大,使得少数地方政府有通过向市场主体增加罚款来提高财政收入的倾向。罚款本质上是一种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的手段,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一旦政府将对市场主体的罚款作为财政收入来源,将对市场主体与民营企业造成担忧性心理负担。

(四)融资难不仅体现在开始融资阶段,在续贷上同样困难。

银行对国企贷款不需要担保,对部分小微企业贷款需要连坐式担保才能提供贷款资金。尤其是各种反担保措施的连带责任不合理。往往担保了再担保,否则银行不愿放贷给民营企业。

更为严重的是,民营企业在续贷环节面临巨大的压力。对于一些正常归还贷款利息的民营企业,其在续贷时,银行要求其必须归还贷款本金后再放贷,这对于企业的冲击巨大。一方面,民营企业为了归还本金,需要临时筹集资金,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有的企业甚至不得不临时借高利贷。实际上,银行要求归还本金反映了其背后的灰色利益链,即银行职员通过介绍过桥贷款,向民营企业收取高额佣金,增大了企业不必要负担。此外,部分银行在要求民营企业续贷前归还本金,一旦企业归还了本金,部分银行以各种借口拒绝续贷或减少贷款,往往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

(七)企业社保负担偏高。

目前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相当于企业给员工支付工资的36%。不论是相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还是相对其他国家,中国企业的社保负担均是较高的。

中国民营企业社保负担过重,迫使不少企业减少招聘或不招聘。为了降低社保负担,民营企业不得不违规降低社保缴存或不缴存,导致企业处于灰色地带运作,时刻面临被举报、被处罚的被动境地。

(六)政府对民营企业政策可操作性不高、宣贯不到位,企业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不少民营企业对政府涉企政策的感受是:“看到政策,无法享受;看到空间,无法进入;看到机会,无法把握。”这种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制定政策时,普遍存在政策照搬上级文件,一级套一级,前期意见征集工作没有经过全面科学论证。还有企业反映,政策兑现前置条件苛刻,审批程序繁琐,精准度不高。比如:某些产业扶持政策对企业的注册资金、产值、利税设置门槛较高,政策难以落地,企业获得感不强。此外,政府政策存在缺乏连续性甚至突然中止或“一刀切”的情况。

(七)民营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鸿沟依然存在。

虽然民营企业家在人大、政协有一定的参政议政交流通道,但是相对狭窄,较难建立民营企业家与政府的机制化密切沟通渠道,“自己人”的落实在一些民营企业家与地方政府之间成为空话。这使得政府无法吸收高效率、有经验与有思路的民营企业家加入政府或进入“体制内”,难以在换位思考、制定政策等方面更好考虑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诉求;民营企业也缺乏了解政府的工作流程与规则,难以更好配合政府工作以及与政府开展交流。

十三条建议

民营经济信心与活力不足问题,多数与机制体制有关,但除此之外,民营经济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规范运行与风控管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影响了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形象,反过来也影响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等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面向未来,除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自身要积极完善与规范企业管理与用人制度、提升法律意识与改善社会形象外,更重要的是,从国家等方面,需要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为此,本文提出了十三条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对于民营市场主体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建议尽快出台《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立法角度禁止歧视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立法应强调建立监委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立法应坚持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二)从组织与机制保障上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落实“自己人”精神。

建议应在组织设置上加以保障。同时,建立交流机制,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定期接待民营企业家,现场处理问题。

可以建立选派民营企业家到政府部门工作挂职与任职的长期制度,选拔守法爱国且有意愿的优秀企业家进入体制内,成为“体制人”。一方面,这有助于政府更好了解民营企业,有助于换位思考,推动政府制定对企政策与促进产业发展等。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在教育水平、工作经历、思维观念、工作效率等方面相对政府官员并不存在劣势,其参与政府工作有助于政府改善与提升工作效率与方法。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贡献的客观与正向宣传。

(四)在政府与国企投标上落实民营企业与国企的公平对待。

建议对于政府与国企投标项目,民营经济参与的比例应与其在当地经济贡献比例相适应。鼓励民营企业直接参与招标的好处还在于可以充分引入竞争,消除层层转包,降低项目总成本。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对投标项目的高质量建设与交付,通过加大对中标单位的处罚力度与细化质量控制标准,以合同与制度来加强对招标项目的质量把关,消除过去“让国企总包兜底就可以把控项目质量”的错误思想与懒政行为。

(五)政府对民营企业要回归正常“甲方”状态,规范项目实施流程。

政府在对外招标采购中,对实际承建的民营企业,应予以必要的尊重,杜绝滥用“甲方”权威,压制民营企业。从流程上看,民营企业在承接政府项目时,政府应确保先立项再建设,对于擅自要求民营企业立项前建设的政府人员要建立追责与调岗双处置制度。同时,提高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设与设计的专业性,减少随意性与盲目性。此外,加强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力度,对拖延民营企业款项的立项项目,应采取类似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置与追责办法。

(六)参考民营经济贡献度匹配融资资源,进一步降低续贷环节的高成本。

一是建议基于民营经济在GDP的贡献度安排与保障融资规模与比例,确保民营经济的产出贡献与融资供给相适应,并进一步便利民营经济开展债券融资与上市融资,从资金源头上确保民营经济可以快速获得与其经济贡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二是在续贷方面,对于正常经营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民营企业,允许其在不支付本金的前提下申请续贷,银行不得单方面随意停贷、抽贷、压贷、断贷,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授信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因为续贷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巨大扰动。

(七)适当降低企业法定缴纳社保比例,将部分法定费用缴纳改为鼓励性缴纳。

一是参照国际实践,将目前强制缴纳的社保缴纳比例有所下降,切实为企业减负以使得企业有可承受的能力遵照执行。同时,采取鼓励性措施来支持企业与个人自愿性多缴纳社保:对企业多缴纳社保,可以在投标与税收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对个人多缴纳社保,可以在个税上进行奖补。此外,为了降低企业社保压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向社保基金的划拨。

(八)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政策宣贯与普惠渗透效果。

一是完善政策制定的全流程。在政策制定可行性、必要性阶段邀请民营企业必须参与咨询意见;在政策发布阶段提升传导渗透率;在政策结束阶段,邀请企业对政策进行评估。在政策制定、宣传、实施与反馈方面建立全流程闭环。二是按照“一张惠企政策清单”原则,跨部门整合形成“一体化”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三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加大对政策宣贯力度,通过各种数字化终端提高政策的触达率与普惠程度;借助数字化手段对企业办事流程进一步精简,缩短企业申报批送的时间与降低审批复杂程度。

(九)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职能要求。

一是建议将“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管与服务局”;同时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容错,重服务、轻处罚,地方政府罚没收入/税收收入比率原则上不能超过5%,杜绝将对民营企业的处罚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二是建议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将保障、促进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纳入政务诚信建设考评体系。

(十)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与提升品牌影响力。

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攻关“卡脖子”技术与产品,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并增强技术积累。同时,鼓励民营企业基于自主技术打造自主品牌,以“工匠精心”铸造品牌生命力与竞争力,并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与改善社会形象。

(十二)国企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减少“二元经济”特征。

(十三)借助数字化手段对民营经济运行开展精准量化监测。

建立民营经济数据库,从量化指标上形成营商环境指数体系与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指数体系;通过分领域、子指数的形式细化衡量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情况,便于量化管理以及对各地各领域的对比分析。同时,依据量化指标,对地方政府营商环境与发展民营经济提供更为精准的工作量化考核。

(作者系环亚数字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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